国家发布清理整顿加油站(点)措施确定(1999/09/18)
2005-1-4

  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日前确定了在全国范围内清理整顿加油站(点)发布有关规定。文件要求加油站(点)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地市级以上经贸委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
二、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nbsp签订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符合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符合当地政府总体规划要求,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各项批准手续完备。
五、有消防安全及石油专业技术人员。
六、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七、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文件要求各省级经贸委按照上述基本条件,组织对本地区所有加油站(点)进行清理。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加油站(点),经省级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核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点)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2000年6月30日前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零售经营资格。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ⅰ99ⅱ110号)的要求,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加油机必须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定期检定。今后新建加油站必须经省级经贸委或由省级经贸委授权的地市级经贸委审核批准,并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申请立项等手续。省级经贸委要会同土地、城建、交通、规划部门制定本地区加油站建设规划,对新建加油站要按照加油站建设规划及加油站(点)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从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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