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仓储成品油须经资格认证
2005-1-5

 

由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国经贸贸易〔99〕637号文件中,规定了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6个基本条件,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4项基本条件。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全资或控股拥有库存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
四、油库建设经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要求。
五、具有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接卸条件。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文件中还要求各省级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大公司)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批发企业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且依法以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与两大集团实行重组的社会批发企业,
逐一填写《申请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企业登记表》,于1999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经贸委。经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国家经贸委核发《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12月31日前未取得批准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资格。
国经贸贸易〔99〕637号文件还要求,自1999年7月7日起,各地区不得批准新设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企业。国家经贸委按照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合理布局、有序竞争的原则,对两大集团新设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企业进行严格审批。

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依法登记注册。
二、油库建设经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要求。
三、储油罐及接卸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
四、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文件要求省级经贸委按照上述条件,组织对本地区所有成品油仓储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理。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经省级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核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199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批准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仓储经营资格。
文件中还说,今后对新建和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要严格控制,避免重复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由省级经贸委批准,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同意并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申请立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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